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节日廉政,防止党员干部在重大节日期间发生不廉洁行为,根据省纪委《关于构建纠正节日期间不正之风长效机制的通知》和水利厅纪检组《关于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节日期间不正之风的通知》(陕水纪发〔2014〕3号)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节日廉政制度是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纠正节日不正之风,保持节日廉政的重要举措和长效机制,广大党员干部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节日主要是春节、端午、中秋等传统节日和元旦、五一、国庆节等重大节日。
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总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各独立核算单位、党政班子成员、中层领导干部。
第三条 节假日期间禁止下列行为:
(一)严禁用公款相互宴请或举办与商务活动无关的接待应酬、聚会联谊等相关活动。
(二)严禁用公款观光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观光旅游。
(三)严禁向上级部门和领导赠送节日礼品或有价证劵,不接受本单位内部各部门用公款赠送的礼品或有价证劵。
(四)严禁公车私用。节假日期间,单位公车(包括独立法人单位)一律封存,钥匙交办公室统一保管,因紧急公务活动需要使用车的,经总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对本制度第三条所述情形采取以下方式进行预防和监督。
(一)节前提醒。每遇重大节日,总公司纪委应采取召开专题会议,印发专项通知、编发廉政短信,LED显示屏播放宣传等方式对节日廉政进行节前提醒,防患未然。
(二)节中监督。节日期间,总公司全体干部职工均可对第三条所列情形进行监督,凡发现公款宴请、公费旅游、公款送礼、公车私用行为时,可直接向总公司纪委或上级纪委进行举报。
(三)节后检查。节后总公司纪检部门应对财务部门费用报销情况进行检查。各级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把关,不得用公款报销宴请、旅游、礼品或有价证劵。凡发现用公款报销宴请、旅游、送礼票据的,将追究当事人、财务负责人及审批人的责任。
第五条 凡违反本制度第三条,按情节轻重进行以下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由纪检部门对其进行提醒谈话、警示教育、通报批评,并责令退赔用公款支付的全部费用。
(二)情节较重的上报上级纪委,按照违纪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责令退赔用公款支付的全部费用。
(三)情节特别严重,构成行贿受贿的,上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进行处理,并责令退赔用公款支付的全部费用。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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