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职工带薪年假休假行为,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结合总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在册在岗职工以及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外聘人员。
二、休假条件及假期时间
(一)职工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假。
(二)职工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及其以上的,年休假15天。
(三)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请事假累计超过本人当年应休假天数且未按规定扣发事假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后,但年度内又出现以上(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四、安排使用年休假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安排职工年休假以不影响正常工作为前提,并在本人自愿、领导同意的情况下统筹安排。
(二)为避免年休假对工作的影响,各单位、各部门应分批次安排轮流休假,不得集中休假。
(三)年休假期根据各单位、各部门工作具体情况和职工个人意愿,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次休完。
(四)年休假一般应在当年安排使用,原则上不跨年度补休。确因工作原因未能安排使用年休假的,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后可在下一年度适时补休。
(五)总公司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各部门职工年休假实施动态管理,督促各单位、各部门落实职工休假计划。
五、审批程序
(一)职工需要使用带薪年假的,须提前一周办理年休假申请手续。
(二)职工本人填写《职工年休假审批表》,由总公司办公室对休假人工作年限、休假天数以及本年度休假等情况进行审核,核查通过后依次报部门领导和分管领导批准;分管领导批准后交由总公司办公室备案。
(三)总公司中层干部(含副职)使用年休假时,除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外还须报总经理批准。
(四)总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享受年休假时,按照《陕西省水利厅直系统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五)各独立法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审批程序同前。
(六)凡未按审批程序办理年休假申请手续且擅自休假的按旷工对待。
六、年休假待遇
(一)职工年休假期间,享受工作期间的基本工资待遇(不享受与出勤相关的各项补助、补贴等其它待遇)。
(二)职工本人如无特殊原因能享受年休假而未享受的按主动放弃对待。
(三)公司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不再对当年在岗期间的年休假进行折算及补偿。
七、本办法由总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水电物资总公司
201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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